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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231号)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2002年11月25日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一)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略)
  (二)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尺寸(mm) 10  15  20  30 60

  (三)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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