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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证据、依据;
  (四)信息产业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信息产业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六)申请人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期限和管辖的人民法院名称;对信息产业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信息产业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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