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
 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