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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的公告
 (保监公告43号)


  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设计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可,现公布该条款为行业指导性条款。条款全文和保单格式参见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月10日

附件一: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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