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站(点);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公路收费站(点);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点);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点);
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三、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规定,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按照如下工作阶段,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清理登记阶段
2003年1月1日-3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按附表及示例(附表一、二、三、四)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阶段
2003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已登记的公路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收费经营分别提出撤消或保留的建议意见,同时提出本辖区内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报交通部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对经批准保留的公路收费站(点),其收费期限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时还应征求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集中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验收阶段
2003年6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对验收合格的公路收费站(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