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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2]第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妥善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当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的“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免交的费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2002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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