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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附表三:         甘肃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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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电 分 类   │   县级趸售   │  县以下趸售  ┃
┃           ├───┬─────┼───┬─────┨
┃           │1-10KV│35KV及以上│1-10KV│35KV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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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   │0.342 │0.342   │0.338 │0.338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15 │0、415  │0.415 │0.415   ┃
┠───────────┼───┼─────┼───┼─────┨
┃三、商业电价     │0.571 │0.571   │0.571 │0.571   ┃
┠───────────┼───┼─────┼───┼─────┨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349 │0.344   │0.359 │0.354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04 │0.294   │0.304 │0.294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46 │0.141   │0.146 │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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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3.1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4.3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8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用电每千瓦时0.6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己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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