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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出的检查验收标准,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将检查验收和自查情况的报告于3月15日前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对检查验收和自检自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因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回收不力造成资金损失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要按检查内容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和有关文件。
  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联系人: 朱 华、宋长明
  联系电话:010-68394080(传真)、68393756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财政部综合司:
  联系人: 张文斌
  联系电话:010-68551524(传真)、68551533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联系人: 黄慕东
  联系电话:010-66016743(传真)、66194251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100800)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劳动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总工会
                           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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