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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8)抽样人员应当据实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记录表》(附件)。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样品:
  (1)没有完整产品内外包装者(半成品除外)。
  (2)自检不合格者。
  (3)已临近效期或已过效期者。
  5.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应及时或者委托被抽样单位将样品及资料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有关程序批签发。
  6.承担部分检验项目检验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于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先以传真的方式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相关科室,随后将原件尽快送达。

             生物制品批签发受理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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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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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名:     │                                ┃
┠──────────┼────────────────────────────────┨
┃生产单位:     │                                ┃
┠──────────┼────────────────────────────────┨
┃药品批准文号:   │                                ┃
┠──────────┴───────────────┬────────────────┨
┃批 号:                       │批 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 品 量:                     │检定项目:           ┃
┠──────────────────────────┼────────────────┨
┃规 格:                       │剂 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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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
┃申报单位经手人:                  │药检所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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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单位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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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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