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样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