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依据《
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无相关规定条款的,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可视具体情节,依据《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地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分别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