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计价格[2002]2662号)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疏导我区电力价格的请示》(宁价商发[2001]236号)和《关于我区2001年疏导电价请示的调整意见》(宁价商发[2002]158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区已投产的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降低为:银川热电厂0.47元,青铜峡唐渠水电站0.359元,大坝电厂3、4#机组 0.24元,李家峡水电站 0.26元。核定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众利达、太西煤矸石电厂0.28元,泉眼山水电站0.26元,贺兰山风电0.53元。核定石嘴山电厂二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6元,实施中分步到位,第一步暂执行每千瓦时0.212元。
二、城乡用电同价,按《
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计价格[2002]1293号)规定执行。
三、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农网还本付息、李家峡水电站电价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你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790号)同时废止。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宁夏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