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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2号)


  现发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11月21日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
  第三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二)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三)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四)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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