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第七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