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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8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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