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27号)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2003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1-2003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前言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本部分为《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第2部分的第1分部,编号为ZC 0004.2.1-2003。
ZC 0004.2.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1 范围
ZC 0004.2.1-2003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格式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