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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度药品专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度
 药品专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在2002年开展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三抓一加强”(抓基础、抓基层、抓作风,加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2003年药品稽查工作中,继续开展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专项监督检查的安排部署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3年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
  (一)对医疗机构用药及其制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农村诊所和乡镇卫生院用药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对各类特色诊所、门诊部用药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继续深入开展对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重点是对基层和农村经营和使用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
  (三)对篡改生产批号和对篡改药品使用说明书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41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除按照上述统一部署认真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外,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有针对性地安排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认真处理,对违规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和整改,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主要情况和数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统一汇总填报“2003年药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填报“药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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