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承担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符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机构验收标准》(附2)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省级工作组批准上报国家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卫生厅(局)发放许可证,并向省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接受治疗者(下称受治者)审批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多次戒毒仍未脱瘾的海洛因成瘾者;
(2)强制戒毒2次或劳教戒毒1次以上者;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
(4)当地居民且有固定住所;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海洛因成瘾者,具备第4项和第5项即可接受治疗。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3);
(2)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2寸免冠照片;
(4)出示户口本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示感染的证明。
3、审批
海洛因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试点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试点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公安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试点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式样见附4),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5)。
(三)药物供应审批
本试点工作选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治疗药物。
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工作组审查批准。国家工作组协调现有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试点机构使用。试点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并供应给各试点机构。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四)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根据受治者自述使用毒品量和最后一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详细治疗方案见附6)。
治疗期间,医师需要定期与受治者交谈,了解其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是否出现不适感觉,是否偷吸海洛因,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物并将交谈内容记录存档。同时根据情况,给予受治者心理咨询和防病咨询及其他帮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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