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铁道部政策法规司: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期限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是参加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或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二、注册工作安排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开展注册工作,并将有关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时限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申请人。
  (二)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工作应于4月底之前结束。
  三、执业资格证书发放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请将本地区2003年所需执业证书数量、收领证书详细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和所在处室尽快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
  (二)应印刷单位要求,今年执业证书发放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执业证书每本5.50元,其中工本费5元,邮费0.5元,请将费用直接汇往印刷单位。
  汇款单位: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市工商银行分行东升路分理处
  帐号:02000062090242063-61
  金辰公司联系人:杨洋
  电话:(010)62932628、13901358902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联系人:衣学东、梁志君
  电话:(010)63193367、63193263,63193366(传真)
  四、其他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