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
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