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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附件: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珠宝首饰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第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除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资产评估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珠宝首饰鉴定和资产评估方面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委托方授意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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