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
第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理解和使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获得可信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正确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主要包括:明确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约定书,形成珠宝首饰评估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收集和分析珠宝首饰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档案归档。
第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承接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基本状况;
(二)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
(三)评估目的;
(四)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有关限定条件。
第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分析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二)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