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能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恰当描述评估对象。
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评估具有无形资产的珠宝首饰时,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珠宝首饰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三)对评估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用于估算评估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