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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组建外商投资
 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办发[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及各地机电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经贸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提高质量和水平,经外经贸部党组研究并报中编办批复,决定将“亚太地区国际贸易培训中心”更名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使用“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以下简称“投资促进局”)并重新组建。现就投资促进局有关组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2〕176号文件,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承办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以外经贸部名义举办的各类投资促进展览会、洽谈会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为中外双方投资伙伴提供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受外经贸部委托参加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等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并负责与相关多、双边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国内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
  二、机构排序
  投资促进局列入外经贸部直属事业单位序列,排在机关服务中心之后、研究院之前。
  三、公文编字、发文字号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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