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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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