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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台办、民政局:
  现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民政部
                        2003年3月20日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资企业协会是指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台资企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
  第五条 台资企业协会以服务会员、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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