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行首次全国房地产
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为做好200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于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须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数据库。报名库中各字段均不能为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一栏,军人填写军人证件号码,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内容要填写中文全名,不得填写代码。报名库中考生的姓名如出现异体字,需书面说明,加盖公章,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与报名库一起报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报名库和报送的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
请各地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