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9号)
山东鲁能英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使用资本金对外投资参股的请示》(鲁能英大保发〔200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对外投资参股。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运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代收保费,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四、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去对外累计投资额的余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