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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金运用决策、运作、监控等机构设置、职能、公司基本内部制度、业务流程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
  (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
  (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第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规定的比例投资基金。
  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应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15%。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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