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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2]36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金融科技成果,促进金融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并管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本系统的科技成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科技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管理部门上报本辖区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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