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包括科技资金、综合经营资金)等支持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国家科技攻关、“863”高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国家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要完整、准确、客观。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其中:应用技术成果应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软科学成果应对金融系统当前或长远的决策、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理论上或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指导工作实践,制定与实施有关方针、政策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中国人民银行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等)和研制报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和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整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非保密项目科技成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登录在“金融科技成果”数据库内,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发布,同时转报登陆国家科技成果库,由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网站或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金融系统的科技成果。保密项目科技成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登录在“金融保密科技成果”数据库内,年终只向科技部报成果数量。
第九条 金融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和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上查询全部登记项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查询登记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