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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
  (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三)本地开具和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缴款书电子信息、分割单电子信息、缴销电子信息。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上传信息
  1.上传路径: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总局广域网CENTRE\TS目录;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
  3.数据格式:上述三个数据库要求是FOXPRO 2.5格式,用ARJ.EXE压缩;
  4.文件名称:TS+地区编码+年月(例如福建省 2002年7月份专用税票文件名为TS35.027)。
  (二)下载信息
  1.下载路径:每月18日前从总局广域网LOCAL\TS目录下下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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