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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处理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组织社会人员培训、收取门票费,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反《关于<关于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组织推销员培训的,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确属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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