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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1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成立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出资的;或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等比例减少出资,或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但申请变更登记程序及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数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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