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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
 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2]5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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