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当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民用专项科研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会同国防科工委综合平衡后下达民用专项科研年度预算控制指标;
(三)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项目研制进展需要或合同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单位)后,编制分单位、分项目预算分配方案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后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各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并抄报国防科工委;
(五)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一个月内,将部门预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五条 民用专项科研年度计划编制依据:
(一)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发展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二)技术研究项目研究任务书的批复文件;
(三)工程研制项目的转阶段批复文件;
(四)国家财政确定的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指标;
(五)已签订的合同;
(六)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民用专项科研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通报的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下一年度民用专项科研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经商有关单位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工作内容、目标和经费计划安排建议。
(三)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分批预算指标,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相应年度计划,并抄财政部。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抄报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研究任务书,组织本部门(单位)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实施。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八条 研制成果有明确使用方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使用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经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没有明确使用方或实行合同制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依照国防科工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研究任务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