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
(二)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目标和内容的完成情况;
2.对签订合同的项目,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验收;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5.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
(三)国防科工委将验收意见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异议;
(四)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作出考核验收结论,并办理批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专项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组成。
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落实,与国家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总概算,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用款计划并抄报国防科工委。
有其它渠道资金投入的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其配套资金应当按进度同步到位。
第三十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项核算和编报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报送项目专项决算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民用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对民用专项科研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用专项科研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