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并建议财政部暂停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承担资格。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或未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进行全面核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
2.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
4.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研究任务书
5.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合同书
6.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一: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代号: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
建议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建议单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必要性;
.研制目的及市场(应用前景),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初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分析;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主要开发内容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力水平分析及分工建议;
.研制周期及初步的实施计划安排;
.总经费预算(另附经费测算材料)和资金来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