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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有关演出单位,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自身的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使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演出市场改革开放进程,广泛开拓演出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场向外资开放之前,全面对内开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彻底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及演出项目审批上,对符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要一视同仁,统一待遇。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二、经营与管理分开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演出公司真正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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