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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号--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彩涂板、冷轧不锈薄板(带)钢铁产品加征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月16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彩涂板(税号:72107000、72124000)、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进口数量均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全球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上述钢铁产品分别按照23.2%和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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