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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四、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各方关系
  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建设部建筑节能工作协调组,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在政府机构精简的条件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开发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管理试点示范工程、进行节能检测、组织宣传培训等。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
  (二)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①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建筑节能法规。
  ②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要使职工供暖货币化,改暗补为明补;要制订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方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积极地从点到面逐步推进此项改革,以保持社会稳定。
  ③抓紧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并组织推广。我国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各地要积极制定专项计划,争取像抗震加固那样得到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改造。
  ④要加速制订并发布各种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除陆续颁发的不同地区的节能设计标准均应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管理范围外,还应逐步制订建筑空调运行管理办法、建筑供暖计量收费实施办法、既有建筑用能效率检查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等。
  ⑤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造,达不到节能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需停业整顿、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推行。
  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节能设计的管理,落实对节能设计的审查,要把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设计审查通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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