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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三项改革”,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规范;使医院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更有活力;使药品流通体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使患者在减轻负担的同时,能得到更好和更方便的医疗服务。通过试点,初步理顺政府与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关系,并促进政事分开,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有所规范,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有所扭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药品价格有所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总体上有所提高。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四)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可将医院门诊药房从医院脱离出来,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由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脱离的药房进行重组,或采取特许加盟的方式,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脱离医院的门诊药房与药品零售企业重组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采取资产出售、租赁等方式,使门诊药房脱离后,在利益上与医院彻底脱钩。药房脱离后人员安排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试点城市门诊药房脱离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
  (五)推进医院内部的改革。要围绕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医院内部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引人竞争机制,提高医院运转的效率;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提高技术骨干人员待遇,实行优劳优得、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推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创造条件逐步把后勤部门从医院中脱离,组建后勤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面向多家医院和社会的法人实体,降低医院后勤服务成本;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并实施疾病诊疗指南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六)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费用支出的监管。逐步把所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管,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医药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零售环节的竞争。改进和完善定点协议的内容与措施,规范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行为,确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供应和质量安全。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和不同类别定点医院提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求,控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健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监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实行随机监督并定期考核,对违规者要实行告诫、警告、停止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制度,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内容、处方行为和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医疗保险查询计算机互联网络,确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都能按规定支付。
  (七)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落实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扩大集中招标采购面,所有定点医院的住院用药中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除特殊管理的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非目录内药品销售额的5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少招标次数,制止乱收费,降低采购成本。根据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的实际,探索与改革相适应的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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