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医院补偿办法。研究确定试点医院补偿水平的原则和办法,规范医院收入与支出的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包括提高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等,增加医院医疗服务收入。试点医院出售或招标出租原门诊药房固定资产的收人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实行规范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后,医院住院药房因减少购药成本而增加的结余,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医院通过内部改革,消化一部分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收入减少造成的收支缺口。试点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上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试点期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医院的补助,具体数额根据门诊药房脱离前药品收支情况和相关税收制度进行核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试点医院财务收支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对医院的补助金额,5年不变,由财政部门按时直接向医院拨付。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可适当给予照顾。确有特殊困难的地方,由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
(九)整合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资源。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将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基层药品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整合药品零售企业要保证患者购药的方便、及时。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政府举办的医院进行重组,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若干非营利性医院,同时,创造条件由社会力量进行其它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十)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继续发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时核定零售价格的办法,强化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的监测体系,对于不正常招投标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干预。结合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管,既要通过价格调控手段抑制药品和医疗服务虚高价格,也要通过价格监管手段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纠正、查处不合理和违规医疗收费行为。
三、创造试点城市改革的必要条件
(十一)统一思想认识。要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开展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对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风医德的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试点城市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充分认识完善“三项改革”的意义,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院和医生、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有序、充分的竞争,创造一个有利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社会环境。同时,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改革参与者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