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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扩大试点城市价格调整权限。试点城市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结合当地医院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可以根据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制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
  (十三)合理补助改革试点的支出。对于试点城市由于先行改革而造成的医院收支缺口,如: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价格不同步造成的医院正常收人损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造成患者流失形成的收入损失,试点要求提高信息系统监测水平所增加的开支等,由地方财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要认真把好医院和医护人员准入关,研究制定医院和医护人员资质监管指标和标准,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执业状况实行动态监管,把医院等级评定和医护人员晋级晋职与医疗服务行为挂钩,取消医院资质等级终身制,进一步推行竞争机制,促进医院之间和医院内部的有序竞争。要按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规范管理药品商品名称、处方药品名称。药品包装等,便于患者选择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落实药品市场经营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快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设和执业药师配备工作步伐,保证零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认证查询网站,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城市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细致测算,研究分析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预案,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实事求是地确定试点范围、门诊药房脱离及重组方式,落实医院合理补偿渠道,提出有关配套改革意见和办法,明确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等。
  (十六)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地方,特别是试点城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研究部署这项工作,分管的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理解和支持试点工作,注意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药品监管局。体改办、中医药局、纠风办建立部际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国家计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省会试点城市也可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牵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实施试点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进行试点城市试点方案的审定,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药品监管局。体改办、中医药局、纠风办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审查相关试点配套办法。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凡参加试点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医院实行属地化管理,要服从试点城市政府的协调,执行试点城市的统一政策,有关单位要帮助解决所属医院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十七)建立试点情况反馈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联络员制度,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与国家计委联系,试点城市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联系人,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计委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到上下信息通畅,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矛盾,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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