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会单位及其职责

  科技部: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财政部: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省、自治区对民族自治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人事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边疆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国土资源部: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铁道部:研究拟定促进民族地区铁路发展的方针、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铁路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物资运输问题。
  交通部: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信息产业部: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中的特殊问题。
  农业部: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牧区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变革、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资金、国际组织的援助、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外经贸人才培养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