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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的资格证书无效。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数年份的10—12月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或年检手续。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表》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年检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登记或年检: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当年登记或年检者除外;
  (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资格的处理: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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