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和胜任司法警察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二)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按照《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提前晋升、晋职晋升、延期晋升和晋级培训
按照《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警衔晋升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首次评定授予的批准权限。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2.审批时间
警衔晋级的审批时间与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时间相同。
3.审批材料
(1)晋升警衔请示一式两份;《拟晋升×××警衔人员名册》一份;《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两份。请示、名册、审批表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政[2001])35号)通知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