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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2]431号 2002年9月26日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能否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上附加有关说明的请示》[苏建法(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证机关有权对证书有关内容加注说明。这与《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的规定,不是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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