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2]431号 2002年9月26日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能否在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上附加有关说明的请示》[苏建法(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证机关有权对证书有关内容加注说明。这与《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的规定,不是同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