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2号
(2002年10月29日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076011、3907601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8%
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TION):16%
株式会社HUVIS(HUVIS CORPORATION):41%
世韩株式会社(SAEHAN INDUSTRIES INC):30%
合纤株式会社:8%
东丽世韩株式会社(TORAY SAEHAN INC):6%
SK化学株式会社(SK CHEMICAL):13%
其他韩国公司:52%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0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