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1年8月20日,韩国产业资源部代表团拜会了外经贸部主管部门,代表韩国政府及产业表达了对该案的观点和态度。外经贸部对此进行了认真答复和考虑。
2002年3月4日至6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聚酯切片生产厂家一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月13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里收回了全部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2001年10月和11月国家经贸委的该案调查组分别对天津石化公司化纤厂、辽阳石化化纤公司、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亚美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1年7月23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分别于2001年8月20日和9月6日拜会了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并代表韩国聚酯切片产业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属于高分子化合物。
该产品由乙二醇(EG)和对苯二甲酸(PTA)经过缩聚,产生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其中一部分PET再通过水下切粒,最终生成聚酯切片。
该产品分成两种品种,分别是纤维级聚酯切片(也称为普通级聚酯切片)和瓶级聚酯切片。纤维级聚醋切片分半消光和大有光两种规格,半消光在常温下为乳白色、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大有光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遍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瓶级聚酯切片的规格为大有光,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76—0.88左右,熔点250℃左右。